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暂行办法
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工作,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并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人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中由于人为的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对正常教学工作、教学活动、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给学院、学生及有关人员带来一定损失的行为。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见附件1.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取消本年度个人所有评优资格,并根据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系所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本年度不能被推荐先进,并视情况扣除部分该年度绩效工资。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责任者,除将上报学校教务处等管理部门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扣除该年度绩效工资。如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况报人事处等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教学事故发生后,所在系室领导要指定专人调查核实。若属三级事故,则由系室填写《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中的相关内容,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院教学主管领导认定、备案;若属二级或或一级教学事故,则由系室填写相关报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备案,由学院签发全院通报批评;对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除由学院签发全院通报批评外,由教学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有关部门。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者应立即向本人所在系所报告事故的发生经过,逾期三日视为故意隐瞒事故,将加重处理。对教学事故,任何人均有权向学院署名举报,时效为七日内。
各系室要加强对教学秩序的监督和检查,无论以何种形式发现的教学事故,各系室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处理完毕。若超出期限或处理不当,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