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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专业实习教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11-22    发布人: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专业实习教学管理条例

专业实习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我院专业实习教学管理,使我院专业实习教学工作有序化、规范化,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专业实习必须严格按照各教学单位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

第二条专业实习原则上应安排在我院的专业实习基地进行。

第三条各专业实习负责人应于学期一开始将专业实习计划报教务办公室及负责实习的分管院长备案。专业实习费用按学院规定程序预支和报销。

第四条专业实习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或分散进行。对于分散进行的,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实习地、线路和日程作动态跟踪了解。出发前,指导教师布置专业实习教学任务(包括目的、要求、作业量等),确定出发和返校时间。专业实习结束后,学生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按要求交作业。指导教师对学生专业实习的作业进行检查、评分,向院教务办公室汇报,并参加全院组织的汇报或总结工作。

第五条专业实习前专业负责人或实习负责人根据教学大纲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确定出发和返校时间,确定随队学生人数,对专业实习地点、线路和日程作动态跟踪了解,专业实习结束后听取汇报并进行总结。

第六条选派有经验负责任的教师带队,其师生比例一般按标准班人数确定,不允许非教学、管理人员带队参加专业实习,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院长审批。如确需外聘教师带队,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不得随意变更专业实习的指导教师、内容、地点、线路等经学院批准的教学计划,否则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参加专业实习的师生要遵守当地法规,尊重当地的民俗和生活习惯,主动与当地居民搞好关系,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执行好教学计划。

第九条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切实做好专业实习前的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好整个专业实习过程。

2、专业实习前向学生介绍专业实习的目的、要求、作业量等,指导学生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专业实习的知识,做好文化准备。

3、专业实习前落实生活、交通和教学安排,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取得支持和帮助。

4、关心了解学生思想、身体和生活状况,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加强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当发生意外事故时,指导教师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和学院。

5、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对擅自离队不知去向的学生,指导教师及时寻找并报告给学院,必要时和家长取得联系,务必查明下落。

6、对违纪学生要批评教育,口头警告,直至取消成绩,返校后向学院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学院据实处理。

7、专业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做好学生的考勤统计,根据学生专业实习的表现及完成作业(包括小结)的数量和质量等综合情况作出成绩评定,并将专业实习全面总结向学院作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条专业实习学生应遵守的纪律

1、专业实习是必修课程,学生必须按指导教师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因特殊原因(如健康等)不能随队参加专业实习的学生,应出具学校医院的证明并报教务办公室存档。并准备参加学院组织的下一个年级的专业实习。

2、专业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单独行动,外出活动不得少于三人。

3、遵守国家法令、大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地方法规。言行举止必须维护学院声誉。

4、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不得擅自爬山、游泳和从事其他危险行为,不得涉足娱乐场所。晚上归队后未经指导教师批准不得外出。

第十一条 对擅自离队、逾期不归等严重违纪的学生,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实习期间,教师、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规,不遵守学院纪律和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造成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学院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专业实习期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实习结束后,实习负责人要及时总结,表彰先进,找出不足。作出书面的总结送教务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