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教师教学工作准入流程,保障新课程开设质量,契合学院学科发展规划与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 “新教师”,包括学院首次聘用的应届毕业生、外聘教师及转岗至教学岗位的人员;“新课程” 指未列入学院近 3 学年课程目录的理论课、实践课及创新创业类课程。
第二章 新教师任课资格与认定
一、基本资格要求
·学历背景:需具备与授课专业相关的博士及以上学历(特殊技能类课程可放宽至硕士)。
·教学能力:需完成学校组织的 “新教师教学能力培训” 并考核合格,掌握基本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工具及课程思政融入技巧。
·师德师风:无违反师德师风的记录,认同学校办学理念,遵守学院教学管理制度。
二、资格认定流程
1.个人申请:新教师入职后 1 个月内,提交《新教师任课资格申请表》,并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明等材料。
2.教研室初审:教研室主任组织 3 名及以上资深教师(副高及以上职称),通过审核材料、试讲(15-20 分钟,内容为拟授课程片段)评估其教学能力,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学院终审:学院教学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新教师进行综合评审(重点核查专业匹配度、试讲效果),10 个工作日内公示结果(公示期 3 天),无异议后发放《任课资格确认书》。
第三章 新教师任课安排规则
·初始授课限制:首学期原则上仅安排 1 门课程(理论课不超过 16 学时 / 周,实践课不超过 20 学时 / 周),且需由 1 名资深教师担任 “教学导师”,指导备课、听课评课等工作。
·课程分配原则:优先安排新教师承担与其研究方向一致的课程,或辅助资深教师承担课程的习题课、实验课,逐步过渡至独立授课。
·试用期考核:首学年授课结束后,通过学生评教(权重 40%)、同行评议(权重 30%)、教学督导评估(权重 30%)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下一学年独立授课资格;不合格者暂停授课,需重新参加教学培训。
第四章 新课程开设标准与审批
一、新课程开设标准
·契合培养目标:需符合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能填补现有课程体系空白,或提升学生专业竞争力、创新创业能力。
·师资与资源保障:开设课程的教师需具备相关课程教学经验或研究背景,且学院已配备满足教学需求的教室、实验室、教材或讲义。
·前期调研基础:需提供课程开设调研报告(含同类院校课程设置情况、行业需求分析、学生选课意向调查等),确保课程实用性与必要性。
二、新课程审批流程
1.课程提案:由教师个人或教研室提交《新课程开设申请表》,附调研报告、课程大纲(含教学目标、内容、学时分配、考核方式、课程思政设计)、教材选用计划等材料。
2.教研室论证:教研室组织论证会(邀请行业专家或校内相关专业教师参与),评估课程可行性,3 个工作日内出具论证意见。
3.学院审核: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材料完整性,提交学院教学委员会评审(重点评估课程与培养方案的契合度、资源保障情况),15 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果。
4.备案与公示:审批通过的新课程,需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同时在学院官网公示课程信息(公示期 5 天),下一学年纳入课程选课目录。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每学期对新教师授课情况进行至少 2 次随机听课,对新课程教学质量进行专项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二条 新教师若伪造材料骗取任课资格,或授课期间出现教学事故(如无故缺课、教学内容错误等),立即暂停授课资格,取消年度评优,情节严重者按学院规定追责。
第三条 新课程开设后若连续 2 学期选课人数不足 20 人(小班化教学课程除外),或学生评教低于 80 分,暂停该课程开设,1 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若学校出台新的教师管理或课程建设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学校办法为准;学院每 2 年根据实施情况修订本条例。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2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