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领导和发展能力,促进各项工作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以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为学校直属的教学科研基层单位,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直接领导,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系党总支的全面工作,主任(院长)负责学院行政的全面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报学校批准;
二、正职领导(含副职主持工作)对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要积极支持、协助正职领导开展工作。正职领导(含副职主持工作)要保证副职领导在其分工领域内有职有权,充分调动副职领导的工作积极性;
三、特殊情况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其分管范围内有权作出决定,同时要负相应的责任;
四、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于其他领导的工作要积极支持配合;
五、在某一个领导出差前,必须明确其主管工作的交接委托;
六、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绩效作为其年终考评及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人文社科系党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