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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3-10-20    发布人: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为了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定,提高支部委员会议的质量,实现支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任务

(一)传达贯彻学校党委的重要指示、决议、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本部教学、科研、管理和部门科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必须由系党总支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安排

(一)总支部委员会由全体支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

(二)会议议题由各委员提出,系办公室汇总,经书记、主任商议确定。

(三)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支委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

三、议事规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越权决定重大问题。

(二)讨论、决定重要问题,相关负责人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并就方案主要精神进行汇报,分管同志要明确阐明自己的意见;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并明确表明自己同意或不同意的态度;会议主持人归纳委员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委员进行表决(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三)会议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并就重要工作议决的事项,形成纪要。

四、会议实施

(一)会议一经形成决策,委员要带头维护和执行,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与之相悖,总支委员对决策的执行,要做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关负责同志和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

(二)对总支委员会决策的实施,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与办公室要跟踪检查,加强督促反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