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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实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20    发布人: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实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学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教学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率,规范实习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教学实习经费(以下简称实习经费)是用于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进度计划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实习,包括短期实习(含生产实习、课程实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等)、毕业实习的专项经费。学院实习经费的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筹分配、专款专用”的原则;

2、实习经费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就近就地”安排实习,严格学院的有关规定,努力做到按计划、不超标开支;

3、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进度计划,实事求是,按规定报销;

4、实习经费标准根据实习性质、实习时间、专业特点分别确定,差额由学生自行负担。

二、实习经费的(项目)使用范围

1、实习学生交通费;

2、实习单位指导费;

3、实习指导教师监督检查实习的相关费用。

三、实习经费的使用办法与标准

1、每年的实习经费按财务处划拨的总额控制使用,超支不补。

2、每(班)次实习的费用总额由任课教师控制使用。

3、实习学生的交通费

(1)市内实习(含生产实习、课程实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等)若公交车能到达实习地点,交通费最高按每生每天8元计算。具体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和实习指导教师如实填制控制使用;

(2)经学院审核同意确定的市外实习或市内公交车无法到达实习点,需要统坐长途车或需要包车的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根据全院实习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超支部分由学生自行负担。

4、实习单位指导费

实习单位指导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接纳实习学生单位的费用,一般不超过实习经费的20%,实习单位收取费用高出学院补贴标准部分,学生自理。

(1)实习指导费区分实习性质、专业特点,按次支付;

(2)学生实习必须按照院系安排完成相关实习内容,提供有关实习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支付实习指导费。学院按照标准支付由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统一安排的集中实习的实习单位指导费。对于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分散实习,学院不支付实习指导费;

5、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因特殊性原因需要临时增加费用的,必须经学院审批。

6、实习指导教师监督检查实习的相关费用

(1)市内检查实习,执行学校市内公务有关规定执行;

(2)外地检查实习,按学校教学出差有关规定执行;

(3)学院专任教师(不含教学行政管理人员及专职实习管理人员)检查实习工作,按《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13年教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计工作量。

四、组织管理

1、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院实习经费的预算、分配和划拨;

2、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各专业实习计划、审核各实习指导教师经费的使用情况;

3、院长负责本单位实习经费的审批。

五、实习经费的管理

1、预算:各系应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在每年的6月和12月末上报各专业教学实习计划。学院根据实习计划、不同专业特点以及学生人数,以年度为单位将实习经费预算上报学院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2、借款:实习指导教师根据每一次实习的时间、地点和人数,做出实习预算表,实习之前凭审核的《实践教学计划表》、《实践教学计划书》预借实习经费,并凭经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后,由实习指导教师填写借款单,主管院长签字后,由实习指导教师到财务处借款。各系要对实习经费的使用及实习过程实施全过程的监控,保证实习经费的合理使用,保证实习应有的效果;

3、报账结算:实习结束后凭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验收审核的《实践教学计划表》、《实践教学计划书》、《实践教学计总结》报销经费,如实填写报销单,每张发票必需有指导教师、系主任或实验室主任、教学副院长签名方可找院长审批报销。未经教学副院长审核的实践教学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4、监控:实习经费是学院确保实习环节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必要支出,要结合实际做好广大教师廉政建设的教育工作,要加强实习环节监督检查。实践教学经费应指定两名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负责,其中一人负责帐单管理,一人负责现金管理,严禁私人挪用实践教学经费。一经发现虚报冒领,挪用实习经费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学院有关制度予以严肃处理。并追回所占用款额,取消本部门年度实习经费使用权力。

六、其他

以上《办法》是学院对实习经费管理的原则性意见,院长是实习经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在保证实习任务、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应严格把关。一方面应尽可能节省开支,降低实习成本。另一方面,应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加强实践性教学各环节的教学成本的控制和管理。学院的实习费用,院长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济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实习费用或标准时,可以申明理由,经审查、主管院长批准后,另行处理。

七、本办法由院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14年11月20日